在现代企业谋划生长的历程中,筹资运动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基本财务运动之一。筹资运动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作为一种金融立异产品解决了部分企业筹资难题的问题,在企业的营运运动中施展着日益主要的作用。
一、案例配景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开发项目所需的资金,与信托公司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条约》。该企业在整理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用度利息支出扣除项目拟凭证现实爆发金额扣除,并将信托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利息发票作为金融机构贷款证实提供应主管税务机关。但在相同历程中,税企双方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条约》营业性子爆发了不同。该条约主要条款如下:
1.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除已销售部分)特定资产所爆发的转让、开发建设、地上新增修建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置惩罚而获得的收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上述特定资产收益权,并按条约约定价款按期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3.信托公司刊行特定资产收益权荟萃资金信托妄想,并以信托妄想资金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妄想限期为24个月。信托妄想不建设则条约自动扫除。
4.条约生效后,信托公司即拥有特定资产收益权,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条约约定推行该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义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所有回购价款之日起,该特定资产收益权则重新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5.信托妄想最先后,房地产企业每6个月按信托本金余额*牢靠比率支付当期回购款,信托公司应提供正规正当的收款票据(现实为利息发票);在向信托公司书面申请后,房地产企业每6个月可以提前支付回购价款以用于冲减信托本金余额。
6.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母公司以其持有的房地产公司股权,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
7.条约双方的其中一方爆发违约情形时,需向对方肩负违约责任。
二、营业性子判断
1.从增值税角度剖析
笔者以为,以钱币资金投资收取的牢靠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凭证贷款效劳缴纳增值税。案例中的信托妄想项下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条约》已经明确了房地产公司为回购行为的债务人,信托公司为本次回购行为的债权人,并且约定了债务推行的限期、牢靠的收益率,信托公司也凭证贷款效劳的税目开具了增值税通俗发票,以是判断营业性子为贷款营业。
2.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剖析
笔者以为,房地产公司凭证会计准则账务处置惩罚将该项营业界定为信托贷款,且凭证非金融企业在生产谋划运动中爆发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是该项营业属于贷款营业。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要思量取得的贷款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贷款。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条约凭证贷款资金的泉源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直接贷款条约和金融机构经办的贷款条约两种:
一样平常情形下,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贷款的条约才被认可为金融机构贷款条约。而在现实商业行为中体现形式主要是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特点是银行和企业建设营业关系,贷款危害由银行肩负。以是金融机构贷款爆发的利息支出,需要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增值税通俗发票,直接按贷款利率盘算的数额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而金融机构经办的委托贷款不是由受托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直接发放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肩负代发、监视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着实质仍是委托方与资金获取方之间的贷款营业。在现实商业行为中体现形式主要是委托贷款营业,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金融机构经办,向目的企业提供贷款,其特点是三方建设营业关系,贷款危害由委托人肩负。以是金融机构经办的贷款爆发的利息支出,需要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通俗发票,并凭证不凌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盘算的数额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3.从印花税角度剖析
笔者以为,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生意项下,受让方仅肩负签署条约时约定的牢靠收益,而不肩负资产收益权项下谋划危害,并且收益权的转让及回购的价钱也与收益权自己的价值变换不爆发关联关系,以是此类生意的实质按实质重于形式来判断,应当被视为资金融通营业,即贷款营业。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营业条约切合乞贷条约税目备注的界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乞贷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乞贷条约,应凭证万分之零点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4.从执法关系上剖析
笔者以为,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以召募的信托资金购置融资方持有的股权、债权、不动产等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并由融资方在约定限期内,以“本金+溢价款”的方法回购,并响应提供其他增信步伐,在本案例中是以房地产公司的母公司持有股权举行质押作为增信步伐。从回购营业的生意结构来看,着实质是信托公司为融资方提供资金,由融资方支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其实质上属于债权投资。金融羁系部分也将其归入债权信托举行羁系,凭证《信托营业羁系分类说明》买入返售等特定资产收(受)益权附回购义务的信托产品属于“债权信托”。
且笔者相识到,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将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条约认定为贷款条约,以为该条约虽名为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条约,但着实际目的是向转让方提供融资,并且以生意本金加溢价款回购的方法也与贷款本金、利息盘算方法并无二致,故应当认定为贷款条约。
三、总结
实务中差别企业和信托公司签署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条约》中,约定的条款都不是完全一致,对条约和营业性子的判断应凭证现真相形详细剖析,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相同,以告竣双方意见的统一。
作者:众赢国际(天津)税务师事务所司理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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