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我们先谈一下针对港、澳住民的特殊性政策过渡,这个在(四)中没有专门讨论的问题,然后再专门讨论一下高管所得适用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条款问题,同时探讨一下自力小我私家劳务、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海内法和协定规则协调问题。
十五、港、澳住民受雇所得特殊盘算要领过渡问题
另外一个值得注重的问题,就是针对港、澳住民的受雇所得盘算,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一经发过16号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小我私家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通告》,对港、澳住民小我私家受雇所得的盘算曾有特殊安排。16号通告中,针对港、澳住民的受雇所得小我私家所得税盘算方法尚有接纳的“先税后分”模式。以是,我们疑问的是,为什么35号通告没有将16号通告废止呢?我想,关于小我私家所得税的盘算方法,35号通告既然已经划定了“先分后税”,则港、澳住民在新个税法下也是要凭证这个要领执行。唯一不废止16号通告的理由就在于16号通告关于“分”的划分标尺。
我们前面说过两个看法:1、栖身天数(停留天数);2、事情天数。谈到过栖身天数(停留天数)是用来确定住民身份的。而事情天数是用来盘算税款的,也就是用来“分”的标尺。差别于栖身天数(停留天数),境内事情天数的盘算要问收支境缘故原由的,正如35号通告划定的:境内事情时代凭证小我私家在境内事情天数盘算,包括其在境内的现实事情日以及境内事情时代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小我私家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而总局2012年16号通告关于港、澳住民的最大转变点在于,在“分”时,不是用事情天数,而是直接用“当期境内现实停留天数”来盘算,即用通俗一点话来讲,就是只要来就算,只要脱离就不算,不问缘故原由。这个是港、澳住民独享的。但有两点要注重:
第一:这个用于“分”的停留天数的盘算规则和34号通告用于判断身份的停留天数盘算规则照旧纷歧样的,16号通告划定:“当期境内现实停留天数”指港澳税收住民当期在内地的现实停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确当日,按半天盘算为当期境内现实停留天数。这个是继续执行的。
第二:港、澳住民享受这个盘算要领按16号通告划定是需要备案的:港澳税收住民在每次按本通告划定享受《安排》相关待遇时,应该凭证《非住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治理步伐(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划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需要“分”的盘算正如16号通告第一条说的: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也就是只用于仅受雇于港、澳或同时受雇于境内和港澳,仅受雇于境内仍然不“分”。
以是总结来看,关于港、澳税收住民,在新个税法下,“先分后税”一定按35号通告执行,但“分”的标尺照旧用16号通告要领。
十六、关于高管酬金适用自力小我私家劳务(营业利润条款)问题
关于高管所得可能适用自力小我私家劳务(营业利润)条款就有点蒙,由于适用自力小我私家劳务(营业利润)条款就可能涉及增值税问题。
现在协定中自力小我私家劳务和非自力小我私家劳务的区分,我们现有税法是有划定的,凭证现在的规则,就是自力董事,海内法按劳务酬金,比照协建都不见得能适用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条款。凭证《关于税收协定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条款执行诠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
凭证税收协定关于自力小我私家劳务的界说划定,所谓“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是指以自力的小我私家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运动以及医师、状师、工程师、修建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职员,没有牢靠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效劳。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职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条款划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实:
一、职业证件,包括挂号注册证件和能证实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住民的缔约国税务政府在出具住民证实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署的劳务条约,批注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效劳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条约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包管、社会包管、假期人为、外洋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效劳所取得的劳务酬金,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盘算支付。
(三)其劳务效劳的规模是牢靠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事情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条约划定的劳务所响应爆发的各项用度,由其小我私家肩负。
关于不可提供上述证实,或在劳务条约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自力小我私家劳务。
以是,哪些情形下的高管所得会适用自力小我私家劳务(营业利润)条款,这个值得关注,各人看后期财务部、总局在针对35号通告的解读中是怎样诠释的。
十七、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条款问题
关于自力小我私家劳务,35号通告划定:本通告所称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凭证税收协定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划定,对方税收住民小我私家取得的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切合税收协定划定条件的,可不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
无住所住民小我私家为对方税收住民小我私家,其取得的劳务酬金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
非住民小我私家为对方税收住民小我私家,其取得的劳务酬金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不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
着实,非住民小我私家自力劳务条款设计的也是海内法和协定的协调问题,差别协定关于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或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判断规则,有的是按公历年度累计抵达或凌驾183天判断,有的是按任何12个月内累计或一连凌驾183天判断,有的照旧按任何12个月内凌驾6个月判断等,这里就涉及到越发重大的协定待遇和海内法住民身份(一个公历年度,栖身时间>=183天)的协调问题。
十八、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问题
35号通告划定:本通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手艺效劳费协定待遇,是指凭证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手艺效劳费条款划定,对方税收住民小我私家取得切合划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手艺效劳费,可凭证税收协定划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盘算纳税。
无住所住民小我私家为对方税收住民小我私家,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酬金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手艺效劳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适当月凭证税收协定划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盘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该小我私家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手艺效劳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凭证税收协定划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盘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非住民小我私家为对方税收住民小我私家,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酬金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手艺效劳费协定待遇的,可凭证税收协定划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盘算应纳税额。
该项所得的海内法和协定协调就没那么重大了,鉴于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不保存判断天数问题,除非在手艺转让中涉及的手艺效劳组成PE,则对应效劳部分按自力小我私家劳务征税外,其他情形特许权使用费都是按10%或更低的协定税率征收。同时,我们也放宽了,纵然无住所小我私家来华一个纳税年度抵达183天,若是有对方税收住民身份,我们仍赞成他享受协定待遇,不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作者:众赢国际税务集团合资人/天下手艺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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