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配景下,我国的市场最先一直涌入种种的资源,市场的生意形式越来越多元化。原有的收入准则及现行规则过于简朴,不可顺应日益重大的生意运动,以是需要对收入准则举行响应的调解和完善,在驻足于差别企业生长特点的基础上,对收入简直认时点举行有用明确,解决我国旧收入准则实验中保存的详细问题。可是新收入准则出台后,在提高企业对重大性生意事项会计处置惩罚能力的同时也带来一些税会差别问题,若是处置惩罚不当,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涉税危害。
本文将以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中两种特殊销售方法税会差别为主要内容,探讨企业联营销售方法下销售收入、销售商品同时提供运输效劳销售收入这两种销售方法下的税会差别。
一、联营销售收入
联营销售是差别企业通过一定的协议或条约,配合投资建设联营机构,团结谋划某种销售营业按划定比例分派销售效益。例如阛阓、品牌方、主顾三者之间,由品牌偏向主顾提供商品和效劳,由阛阓认真向品牌方提供园地,向主顾统一收货和退换货,阛阓最后凭证扣除约定分派给品牌方一定比例后的资金确认收入。
凭证《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联营销售在会计准则中体现为主要认真人和署理人判断对收入简直认,企业应当凭证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生意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照旧署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凭证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不然,该企业为署理人,应当凭证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凭证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凭证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署理人的判断
例1:甲公司是一家谋划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接纳与品牌打扮供应商相助的谋划模式。某高端品牌供应商乙公司在甲公司指定区域设立专柜(或专卖店)提供约定品牌商品,并委派营业员销售商品,假定本案例不包括租赁。乙公司认真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肩负丧失和毁损危害,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乙公司认真现实定价销售,甲公司认真对百货公司内销售的商品统一收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将收到客户款子扣除 10%后支付给乙公司。
会计处置惩罚:本例中,企业应当凭证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生意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照旧署理人。在客户付款购置商品之前,乙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险些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不可自行或者要求乙公司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可榨取乙公司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因此,甲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只是认真协助乙公司举行商品销售,是署理人。凭证会计准则口径,乙公司应当凭证收取客户的所有价款作为销售收入,甲公司应当凭证收取客户款子的10%作为佣金计入销售收入。
税收划定:凭证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39号第一条划定,凭证纳税人是否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效劳作为是否爆发销售行为的判断方法。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直接购置取得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法取得所有权,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商家购置货物在后。
税务处置惩罚:增值税中凭证执法形式判断是否形成购销行为,本例中甲公司(百货公司)认真对接消耗者,其销售给消耗者的同时又从品牌方购置,可以看作一种先卖后买行为,因此甲公司(百货公司)先向主顾统一收银并开具发票是切合划定的。甲公司(百货公司)凭证向客户收取的所有价款为作为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乙公司(供应商)以收取甲公司(百货公司)支付的扣点后的价款为销售收入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若是与会计口径坚持一致,甲公司(百货公司)取得佣金收入,乙公司(供应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会导致乙公司(供应商)税前扣除时佣金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若是与增值税口径坚持一致,甲公司(百货公司)取得价款确认收入,乙公司(供应商)凭证现实结算价款确认收入,就能够阻止收入和本钱结算中的发票问题。
例2:甲公司是一家谋划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接纳自主选择品牌直营模式。甲公司凭证品牌定位,挑选某高端品牌乙公司作为其供应商之一,乙公司提供约定品牌商品,并与其他品牌同类商品统一摆放在甲公司指定位置。甲公司委派营业员销售该品牌商品,并认真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肩负丧失和毁损危害,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甲公司对百货公司内商品统一定价,统一收款。若是需治理退换货的,甲公司可自行决议为客户治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如属商品质量问题,可向乙公司追偿。假定不思量其他因素。
会计处置惩罚:本例中,企业应当凭证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生意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照旧署理人。在客户付款购置商品之前,甲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险些所有的经济利益,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凭证收取的所有价款确认收入。
税务处置惩罚:本例中甲公司仍然切合先卖后买行为条件,因此甲公司(百货公司)应当凭证向客户收取的所有价款为作为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乙公司(供应商)以收取百货公司支付的扣点后的价款为销售收入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销售商品同时提供运输效劳取得收入
凭证《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九条和第十三条,条约最先日,企业应当对条约举行评估,识别该条约所包括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推行,照旧在某一时点推行,关于在某一时点推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送至客户指定所在的情形下,企业需要凭证相关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运输运动是否组成单项履约义务,一样平常情形下,控制权转移至客户之前爆发的运输运动,运输危害由销售方肩负的不组成单项履约义务,是企业为了推行条约必需执行的,其本钱应看成为条约履约本钱;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爆发的运输运动可能批注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运动,运输危害由客户自行肩负,那么运输并不是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必备条件,应当思量是否组成单项履约义务。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凭证《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凭证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生意价钱计量收入。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效劳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认真运输至乙公司指定所在,由甲公司肩负运费。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推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批产品抵达乙公司指定所在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凭证会计准则口径,由于运输运动是在转移商品控制权之前爆发的,且运费和运输历程中的危害由销售方甲公司肩负,因此不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推行条约必不可少的运动,因此甲公司只能确认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运费和运输历程中爆发的本钱计入主营营业本钱或其他营业本钱。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条约,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认真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所在,甲公司肩负相关的运输用度。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推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
凭证会计准则口径,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认真运输。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所在而爆发的运输运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效劳。若是该运输效劳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效劳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凭证分摊至该运输效劳的生意价钱确认收入。
税收划定:增值税方面,凭证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划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效劳又涉及货物的,为混淆销售,一样平常情形下应适用其主营营业的税率。
税务处置惩罚:例1和例2中均由销售方甲公司自行提供运输效劳,并且销售货物和运输效劳隶属于统一项销售行为,为混淆销售。甲公司主营营业是销售货物因此甲公司销售商品提供运输效劳取得的收入应当凭证销售货物税率盘算销项税额。
作者:众赢国际(宁波)税务师事务所司理 徐钰坤/助理 汪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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